查对制度案例1某医院因护士误输他人药液引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系列讲座”之十一

查对制度案例1

某医院因护士误输他人药液引发医疗纠纷案

傅静西南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1.基本案情

年10月16日,患者张某(女,63岁)因反复咳喘40余年、加重伴乏力10余天,医院。初步诊断: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扩张,左心功能不全。入院后给予抗炎、解痉平喘、改善心功能及对症治疗。

10月17日16时,护士将09床患者的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组液体误输给张某(医嘱为氨苄西林舒巴坦钠)。在张某输液25分钟后护士发现错误,立即停止此组液体输入,换用常规用药,并观察患者情况,患者无不良反应,无憋喘加重,生命体征尚平稳。

同日22时30分,患者突然出现憋喘,不能平卧,神志恍惚。查体:口唇发绀。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广泛干湿性啰音。22时33分,医生给予长期医嘱:持续心电监护及血氧饱和度监测。

10月18日,患者呼吸功能差,肺内感染严重,换用头孢吡肟、左氧氟沙星联合抗感染治疗。10月19日,患者病情无明显好转,呼吸衰竭严重。医生告知家属患者病危,呼吸衰竭严重,必要时需要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医院诊治,患者家属未表态。

年11月4日18时30分,患者医院住院治疗。11月7日家属签字自动出院,次日患者死亡。事后,原告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因护士未遵守查对制度导致输错液体,给患者精神、心理造成严重创伤,导致其病情恶化而死亡,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元。

被告辩称: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与被告输注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争议焦点

被告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否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责任程度。

3.鉴定情况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分析认为:鉴于患者死亡后未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其确切的死亡原因尚难以明确。仅据现有送鉴材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可符合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失代偿期)合并双肺部严重感染致呼吸、循环及肺、肾等多脏器功能衰竭。

鉴定材料中对以下争议进行了解答:

①关于入院早期治疗阶段的诊疗行为。根据患者本次就诊时临床症状、体征,并结合其既往病史、X线摄片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分析认为,医院作出的“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及支气管扩张”等初步诊断符合当时病情,医方处置未违反临床诊疗原则。

对于出现口唇微发绀、双肺呼吸音低伴广泛干湿性啰音的患者而言,医方未及时进行血气分析检查和或血氧饱和度监测,可能影响对呼吸功能的准确评估,也难免对后期呼吸功能衰竭的诊断及处置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②关于误用药物:头孢哌酮/舒巴坦钠与氨苄西林/舒巴坦钠均属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临床适应证相似,对于革兰氏阴性菌株所致的呼吸道感染疗效显著。头孢哌酮/舒巴坦钠与氨苄西林/舒巴坦钠不存在配伍禁忌,联合应用有协同作用。

本例中,医院于年10月17日将他人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组液体误输给患者(医嘱单记录为氨苄西林舒巴坦钠)。据送鉴材料记载,患者被输入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组液体后生命体征尚平稳,未见胃肠道症状、过敏反应及肝、肾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的病历记载。

另外,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本身系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情。但由于医方有违查对制度,误用他人药物,不排除对患者心理、情绪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产生焦虑、紧张等情绪变化),使交感神经张力增高,对病情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③关于因果关系:首先,患者所患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本身具有引起呼吸功能不全的病理基础,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其自身所患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双肺感染及持续、严重的缺氧未得到有效纠正,应系病情突然进展、恶化的根本原因。其次,医方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及时给予动脉血气分析及血氧饱和度则尚不违反医疗原则。

同时,病历记载中见医方多次要求实施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及转院等建议,但未见患者及家属同意或选择上述治疗措施的证据,对治疗存在不利影响。再次,虽然医方错误应用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组液体,未见患者出现胃肠道症状、过敏反应及肝、肾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的病历记载。

但由于医方有违查对制度,误用他人药物,不排除对患者产生焦虑、紧张等情绪,使交感神经兴奋,可在其原有呼吸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增加呼吸频率,对其病情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轻微因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5%~10%)。

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照司法鉴定结论,同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医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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