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东莞市卫生监督所
接到医院
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备案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私自开展活动
医院展开调查
医院
于年4月7日
取得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为
接触粉尘类、接触物理因素类
随后,执法人员在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时发现
年6月,该医院为东莞4间企业
开展了丙酮、丁酮、二氧化锡、甲醇等
化学因素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医院
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医院年6月期间
未按规定备案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未按规定备案,重罚!
经调查,该医院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
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卫监部门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相关条规
对该单位作出警告
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卫监蜀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必须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图片即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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