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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保险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如果车上人员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属于第三人还是本车人员?保险公司要赔偿吗?年5月,某公司司机钱某驾驶营运车辆途经一小区门口站点时,因车未停稳,导致乘客刘某在下车时摔伤造成骨折,经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钱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刘某找到钱某所属的营运公司索赔,并将钱某、营运公司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刘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产生了争议,刘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由钱某和营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的身份属于本车车上人员,并非交强险所指的“受害人”或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仅同意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刘某保险金1万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下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危险发生之始即车辆尚未停稳之时,刘某尚处在车上,并未完全下车,从失去重心,再到从车内摔出车外至触地受伤,属于事故过程的延续,事故未发生任何中断,因此刘某应定性为车上人员,且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中亦认定其属于乘客,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责任范围内对刘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1万元,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12万余元由营运公司承担。
来源:闽清县法院、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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