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年9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印染厂进行行政处罚跟踪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定型机废油收集贮存吨桶露天贮存,部分含有染料助剂包装内衬袋的废桶及部分废弃的酸性助剂露天堆放,未按照规定要求贮存。
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该单位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具有高度危险性,历来是环保监管的重点。今年4月9日修订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定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法定义务,并对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单位,设定了10万元~万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直至停业或者关闭的严厉的行政处罚。
涉案企业将定型机废油收集贮存吨桶露天贮存、部分含有染料助剂包装内衬袋的废桶及部分废弃的酸性助剂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环境主管部门虽处以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仍为人民币14.5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条款对照
编辑: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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